2017年5月19日,西安市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春和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中有阿托伐地汀钙片、厄贝沙坦片等6种药品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企业资质,遂扣押了以上6种药品124盒,其中阿托伐地汀钙片70盒、厄贝沙坦片20盒。

  经调查,西安市春和堂医药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药品的零售业务,法定代表人为赵某,具体经营业务由郭某某负责。后经药监部门委托药品厂家认定,阿托伐地汀钙片、厄贝沙坦片均非所标示的厂家生产。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两种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西安市春和堂医药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郭文孝作为单位实际负责人,其行为亦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郭文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单位西安市春和堂医药有限公司犯销售假药罪(未遂),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郭文孝犯销售假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外,未随案扣押的七十盒阿托伐地汀钙片、二十盒厄贝沙坦片,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郭文孝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新城区法院公布2018年十大为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除此销售假药案外,还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施工合同纠纷案、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拆迁许可执行案、承揽合同纠纷案、侵权责任纠纷案、诉前财产保全案、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销售者责任案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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